宁德房产网 新用户注册        
首页 出租信息 求租信息 出售信息 求购信息 中介公司 会员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 房产新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房产定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房产定金的规定

更新时间:2009-09-24 09:47:14 - 来源:宁德房地产 点击数:4150 >> 我要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宁德生活网湖州信息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房产定金的规定”的评论 更多评论>>
共0条评论
我也评两句: 评论人:游客 IP:18.207.104.87
输入验证码:   
会员登录
用 户:
密 码:
有效期:
宁德房地产
信息搜索
类 别
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 XML生成
版权所有 © www.mdfc.cn 宁德房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闽ICP备09012332号]